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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讨论]素数与“1+1”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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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10-14 22:3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
素数与“1+1”小议
雷  明
(二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)
“1+1”即哥德巴赫猜想。也就是 “任何大于等于4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的和”,或者说“任何大于等于4的偶数都可以写成两个素数的和的形式”。这里只所以有条件“大于等于4”,关键是哥德巴赫认为“1”不是素数,而“2”又是唯一的一个偶素数的原因。
1、1是不是素数
“1”是不是素数呢,从素数的定义便可知“1”是天经地义的素数。素数的定义是: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的自然数叫素数。这里的“1”,既是一个自然数,也是一个“计数单位”。试想一下,如果没有这个计数单位“1”,能产生后面那么多以至无穷多的自然数吗,能有后来的分数、小数、整数、负数、有理数、无理数和复数吗,这些数里面不都包含有这样的计数单位“1”在里面吗。可以说没有计数单位“1”就没有“数”学。按照素数的定义,“1”当然也是只能被计数单位“1”和它本身所整除的自然数,当然1就应该是素数。现在我们可以把素数用这样的公式来表示:即
    素数 = 计数单位“1”×素数本身的数值
这就意味着是素数的自然数只能被计数单位“1”和它本身所整除。当然自然数1和2分别就可以写成
        1=“1”×1 和 2=“1”×2
其中带引号的“1”是计数单位,另一个不带引号的1和2则是素数本身的数值。所以1和2都是素数。
为什么有人把1排斥在素数之外呢,这是因为他们认为“1乘以任何数的值都是不变的”,以及“若干个1相乘之积仍然是1”的原因,他们认为把任何数进行质因数分解时,写在最前面的1是没有用的,以及1的个数再多也是没有用的。我们说,最前面的那个1,它既是质因子1本身,又是计数单位,既不能少,也不能随便乱加。例如30分解质因数的结果是30=1×2×3×5,其中的1、2、3、5都是质因数,也都是自然数30的质因子,任何一个都是不能去掉的,若去掉了一个,30的质因数分解就是错误的。但也不能因为1乘任何数的值都不变,就随意的增加1的个数,因为30(以及任何整数)的质因子中只有一个1,它并不象60分解质因数的结果“1×2×2×3×5”中有两个2那样。任何整数的质因数分解中,必须要有一个质因子1,这个1既是一个质因子,又是计数单位。由此可以看出,虽然各种各样的数中都包含(隐含)着计数单位“1”,但只有在整数的因式分解中才能体现得出来。平时我们书写1、2、30、60时,只是写出1、2、30、60就可以了,但在对这几个数进行质因数分解时,则必须写成:1=1×1,2=1×2,30=1×2×3×5,60=1×2×2×3×5等。从这里可以看出,我们上面的那个公式“素数=计数单位“1”×素数本身的数值”是正确的,这实际上就是素数(也是一个整数)的质因数分解式。
从以上可以看出,素数也可以这样定义如下:质因子只有1和它自身的自然数就是素数。1的质因数分解式为1=1×1,这里的第一个1是计数单位,第二个1既是质因子又是自然数1的本身,所以1是素数,且是奇素数,是值最小的一个素数。有一些奇数质因数分解的结果,质因子都只有1的它本身,所以这些奇数都是素数。偶数2的质因数分解式为2=1×2,其中的2既是质因子又是自然数2的本身,所以2也是素数,且是只一的一个偶素数。而质因子除了1以外,还有别的质因子但并无它自身的自然数则是非素数,或者叫做合数。除了2以外的其他大于等于4偶数质因数分解的结果中都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质因子2,但却并无偶数自身,如4=1×2×2,6=1×2×3等等;还有一些奇数的质因数分解结果中除了1外,也还有别的质因子,但并无它自身,如9=1×3×3,12=1×2×2×3。象上面这样的一些自然数都叫做非素数或合数。
因为1 本身是素数,所以上面的哥德巴赫猜想就可以不需要再增加什么条件了,而成为“任何偶数都是两个奇素数的和”,如2=1+1,4=1+3等等。
2、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
由于无穷集合有一个不同于有限集合的特殊性质:即无穷集合的无穷真子集与该集合有一一对应的关系。所以自然数集合,奇数集合,偶数集合,素数集合,奇素数集合都是可数的无穷集合,而只有偶素数集合是一个有限集合,其中只有一个元素“2”。
我们把奇素数集合中的任何一个元素都与别的元素相加一次,包其自身相加的一次在内,可以得到可数个其中所有的元素都是偶数(两个奇数的和一定是偶数)的可数集合,按可数集合的性质,这些可数集合的并集也一定是一个可数集合。现在只要证明这个并集就是所有偶数构成的集合,就可得到任何偶数都是两个奇素数的和的结论。
我用集合论的方法,可以证明以上的并集就是所有偶数构成的集合(见我以前发表过的有关文章及后一篇《两个相等的集合》一文)。
由于原哥德巴赫猜想中认为1不是素数,加上还有一个唯一的偶素数2,且偶数4可以写成4=2+2,这样就可得到任何大于等于4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的和的结论。这与本文一开始所说的哥巴赫猜想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,所以说这就可以证明猜想是正确的。但这只是证明了哥猜的第一部分。
由于任何大于等于4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的和,两个素数的和再加上一个大于等于3的奇素数,就可以得到一个大于等于7的奇数。如7=2+2+3,9=2+2+5=3+3+3等等。这也就证明了哥猜的第二部分也是正确的。
哥德巴赫猜想第二部分是任何大于等于7的奇数都是三个素数的和。若把哥猜第一部分用 2n=S1+S2表示(式中n为自然数,n≥2,S为素数,S1=S2时,S1,S2≥2;S1≠S2时,S1,S2≥3),给上式的两边同时加上一个大于等于3的素数(奇数)S3,得2n+S3=S1+S2+S3,因为S3≥3,且是奇数,把上式左边的S3用2n-1(n≥2)表示得4n-1=S1+S2+S3(式中n为自然数,n≥2,S仍为素数,S1=S2≠S3时,S1,S2≥2,S3≥3;S1=S2=S3 或S1≠S2≠S3时,S1,S2,S3≥3),因为当n≥2时,上式中的4n-1就是大于等于7的奇数,所以就有任何大于等于7的奇数都是三个素数的和的命题也是成立的。
当n≥2时,4n-1就是大于等于7的奇数的证明:已知:S1+S2≥4,S3≥3,两式相加得:S1+S2+S3≥3+4≥7。证毕。
按习惯表示法,把上式中的4n-1改成2n-1(n≥4)的形式,则上式就成为2n-1=S1+S2+S3 (式中n为自然数,n≥4,S为素数,S1=S2≠S3时,S1,S2≥2,S3≥3;S1=S2=S3 或S1≠S2≠S3时,S1,S2,S3≥3)。


雷  明
二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于长安

注:此文已于二○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在《数学中国》网上发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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